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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业大学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2017-09-20 19:22  

    湖南工业大学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

    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奖惩体系,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规范学生违纪管理,引导违纪学生努力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健康成长成才,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湖工大政字〔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1.凡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2.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

    3.处分期内未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或相关佐证材料者;

    4.申请解除处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

    6.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7.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期限已满(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2.不属于第二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提交两份20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作为申请解除处分的支撑材料。思想汇报材料经学院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学生本人留存。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者;

    2.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校级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活动项目,并获得奖励或表彰者;

    3.在处分期内,学生在公开出版的省级期刊至少发表一篇专业相关论文,论文须以湖南工业大学署名单位,并以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为准;

    4.勤奋学习,努力考取硕士研究生(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者;

    5.在处分期内,思想进步明显,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者;

    6.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校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表彰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由相应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7.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具有为学院在社会赢得良好声誉的优秀事迹,经学院核实认可的。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获得1次院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

    2.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活动、项目,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3.在处分期内作为志愿者热心参加公益活动至少2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须由所在院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

    4.在处分期内未再发生任何违纪行为,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学习进步显著者,可由学院和班级分别出具该生处分期内表现证明,处分期结束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5.其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中任一条件,均可在处分期结束后申请解除处分。

     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

    学院在学生处分期满即可开始受理学生的处分解除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末前一个月统一受理。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原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其中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须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民主评议和审查结果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学院须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反馈至学生本人;

    3.学生所在学院在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之后,将学院初审的相关材料包括:处分决定书原件、处分解除申请、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若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核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学生;

    6.审批未通过的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其他

    1.学生在申请解除处分的过程中再次出现违纪现象,报批程序终止;

    2.处分解除后,不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及升学就业推荐;

    3.符合条件但未申请解除处分者或不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者,违纪处分决定书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存入个人档案;

    4.解除处分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申请表、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2017年9月1日之前下文的学生处分按原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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